关于做好2008年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有关高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人[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2008年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户籍在厦门或在厦高校2008年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和参加2007年本市生源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教师技能培训合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安排
(一)集美大学、厦门大学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于5月15日前分别向所在院校的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本通知第四点规定的材料。所在院校于5月20日前将申请人的材料统一报送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体检由各院校按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要求组织。
(二)参加2007年本市生源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教师技能培训的毕业生于5月15日前向集美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本通知第四点规定的材料(含实习鉴定)。集美大学教师教育学院于5月20日前将申请人的材料统一报送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户籍在厦门的外省、外地区高校2008年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院校所在地未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可于7月16—20日向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院校或申请人。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和条件
申请任教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专业)相一致。
(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身体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体检表》;
(三)《申请人思想品行鉴定表》(由所在院校填报);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以上的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其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装订成册;
(七)本人二寸黑白免冠近照2张。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